文化赋能 数据立信
通过机构:北京市体育局
通过时间:2004年
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,转变行政管理方式,提高工作效率,推进政务公开,结合本体育系统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公示,未经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内容不得实施。
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。
第四条 采用网络技术、办公自动化等现代化的手段,推进办事效率的提高。
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公示的事项和内容:
(一)依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;
(二)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;
(三)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、许可条件、许可程序和许可期限;
(四)行政许可办理各环节的时限;
(五)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;
(六)申请人申请事项的方式;
(七)其它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。
第六条 受理、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,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。
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和理由。
第七条 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,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。
第八条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面向社会公示,便于社会监督。
第九条 办理行政许可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应当公示。
第十条 所有公示的内容应当依法确定,完整、清晰、准确,经审核后统一公布。
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通过互联网、电子查询系统、报刊等多种形式公示。
第十二条 市体育局的投诉方式和投诉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。
第十三条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,应当公示。
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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